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
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2]2号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行课题制,大力推行项目招投标和中介评估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研管理制度体系,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现就对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实施课题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课题制是指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确立科学研究课题,并以课题(或项目,下同)为中心、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课题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的一种科研管理制度。
(二)实施课题制,应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建立科学、高效的科研管理新机制,完善科研管理制度体系,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1.建立专家评议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课题立项审批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确保课题立项的科学性。
2.建立与科研活动规律相适应的预算管理机制。按照国家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总体要求,对课题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并实行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制度。
3.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课题立项与课题预算之间既分工协作、又相互制约的监督管理机制,公开办事程序和审批决策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三)课题制适用于以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的课题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二、课题的确立
(四)加强课题立项管理。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应根据国家科研计划和国家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课题立项管理,建立课题库。课题立项要引入评估或评审机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管理。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国家特殊目标的课题,归口部门可另行规定立项程序。
(五)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课题责任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一个课题只能确立一个课题责任人。课题责任人为自然人或法人。法人课题责任人必须指定所承担课题的课题组长,并在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课题组长的责权利,且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