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
2.国际先进农业技术的引进及其吸收、创新、推广;
3.对农民进行实用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培训;
4.农业市场和信息服务;
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6.农业资源和环境的监测和保护;
7.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态环境等农业标准的制(修)订、示范和实施。
第八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内容主要包括:
1.试验费:用于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的试验示范材料消耗支出;
2.检测费:用于样品的采集、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方面的支出;
3.仪器设备费: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必要的小型设备添置或租赁支出;
4.劳务费:用于实施项目的劳务支出和咨询费用;
5.差旅费:用于与实施项目有关的差旅费;
6.资料信息费: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资料收集、整理及发布等方面的支出;
7.会议费:用于项目研讨、论证、验收及审定等小型会议支出;
8.培训费:用于培训所需的师资、教材、场地租用等方面支出;
9.技术引进费:用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有关的支出。
第九条 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上述支出内容,按照专款专用要求,合理、有效地安排支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评审和组织实施等必需的费用,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二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向财政部报送项目的执行进展情况材料。项目按期完成后,应向财政部报送项目验收总结。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