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
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12日 财农[2001]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健全和完善农业服务,我部制定了《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包括林业、水利、气象,下同)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根据《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是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业科技推广和完善农业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执行财政部颁发的《
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项目应实行项目评估制,有条件的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制,保证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中央级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央财政直接安排用于地方的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第六条 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各级各类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单位,农业生产经营者,涉农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中专院校等。
第七条 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