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5日 财建[2001]923号)
国家测绘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础测绘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测绘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 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础测绘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预算管理要求和测绘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门、测绘主管部门和承担基础测绘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条 基础测绘经费是财政部门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核定的专门用于基础测绘项目的经费。
基础测绘经费中的航空摄影专项经费不执行此办法。
第四条 基础测绘经费管理的基础原则:
(一)基础测绘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核拨,分级管理。
(二)基础测绘经费按规定用于基础测绘任务,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基础测绘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履行项目申报、论证、立项和评估程序,并引入竞争机制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四)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应厉行节约,突出重点,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测绘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基础测绘经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财政部门
1.确定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及相应的成本费用定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