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措施管理程序
(2002年3月11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0号)的规定,制定本管理程序。
1、境外公司按照《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规定,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申请安全证书。已递交申请的境外公司以及相关的贸易公司,可申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农产品的“临时证明”。
2、如境外公司在短期内无法提供完整的中文申请资料,可提供英文申请资料作为申请“临时证明”的条件。但“办公室”自收到境外公司提供的完整的中文申请资料之日起,方开始正式受理安全证书的申请。
3、向“办公室”申请“临时证明”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2)本国或第三国国家安全评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件。
“办公室”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4、在境外公司向“办公室”申请“临时证明”的同时,进口商可向“办公室”申请标识使用认可。“办公室”根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5、上述审核合格者,“办公室”在30天内分别发给“临时证明”和标识使用认可批准文件。
6、进口商持“临时证明”和标识使用认可批件依法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7、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电话:010-64193077
传真:010-64193082
附件 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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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 │ │税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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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途 │ │
│ 商品 ├───────┼────────────┬─────┬───┤
│ 一般 │包装方式 │ │储存方式 │ │
│ 资料 ├───────┼────────────┼─────┼───┤
│ │运输工具 │ │启运口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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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达口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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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体生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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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基因 │ │
│ 转基 ├───────┼──────────────────────┤
│ 因生 │功能特性 │ │
│ 物原 ├───────┼──────────────────────┤
│ 料的 │转基因生物 │ │
│ 一般 ├───────┼──────────────────────┤
│ 资料 │产地 │ │
│ ├───────┼──────────────────────┤
│ │研发商 │ │
│ ├────┬──┴───┬─────┬──────┬─────┤
│ │ │编号 │ │ │ │
│ │ 产地 ├──────┼─────┼──────┼─────┤
│ │(第三)│审批机构 │ │ │ │
│ │国批准 ├──────┼─────┼──────┼─────┤
│ │的文件 │有效期 │ │ │ │
│ │ ├──────┼─────┼──────┼─────┤
│ │ │用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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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地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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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 │
│ 申请 ├────────┼─────────────────────┤
│ 单位 │主要经营活动 │ │
│ 情况 ├────────┼──────┬────┬────┬────┤
│ │ │电话 │ │传真 │ │
│ │ ├──────┼────┼────┼────┤
│ │ 联系方式 │E-mail │ │联系人 │ │
│ │ ├──────┼────┴────┴────┤
│ │ │通信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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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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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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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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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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