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根据中央文明委确定的时间评选命名;“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三)“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由各金融机构推荐,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委审核,报中央文明委批准命名;“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由各金融机构推荐,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委批准命名。
(四)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推荐范围以县(市)以下分支机构及基层营业网点为主;“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以地(市)以下金融分支机构及基层网点为主。成绩特别突出的其他级别的金融机构也可以推荐。
(五)各金融机构文明办根据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办分配的名额,提出“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推荐名单,经所属机构党委、文明委批准后,向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办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先进事迹材料一式三份。
(六)各金融机构在提交推荐报告之前,要向被推荐单位群众通报推荐条件和推荐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评议。各级金融机构文明委要对被推荐单位的事迹严格核实,防止一切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表彰和奖励。
(一)对“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要进行奖励。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物质奖励办法,在奖励基金、福利待遇、晋级晋职等方面具体体现。
(二)“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都要正式挂牌并颁发荣誉证书。“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标牌和证书由中央文明办统一设计制作;“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标牌和荣誉证书由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办统一设计制作。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各金融机构党委、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要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先进单位的管理。
(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有针对性地分类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