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金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要坚持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相结合。各金融机构要从实际出发,区分层次,着眼多数,鼓励先进,循序渐进。金融系统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实践中央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引导金融员工不断追求更高层次的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境界。
第三章 先进单位评选和表彰
第九条 “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标准和条件
(一)政治合格。领导班子一贯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干部群众,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金融改革和发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合作,发挥整体功能;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为群众办实事,接受群众监督;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为干部职工树立榜样。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重视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全体员工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业务过硬。依法合规经营,努力支持经济发展,开拓创新能力强,工作效率高,经营业绩好,经营理念和金融产品积极和国际接轨,主要业务指标达到金融系统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
(三)服务优质。服务意识强,服务环境好。能够按照金融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的要求,有创新,有特点,服务质量达到金融系统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社会信誉高,群众反映好。基层一线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三级以上标准,涉外业务的员工能熟悉运用外语。
(四)管理严格。坚持严格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制度,实施严格的管理,进行严格的监督,实行严格的奖惩。遵纪守法,令行禁止。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违法违规事件,无经济、刑事案件,并通过全国普法教育验收。
(五)素质优良。认真实践“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的“十字”行风,员工队伍思想稳定,积极向上,爱岗敬业,崇尚科学,作风清正,纪律严明。员工普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精神状态好。
“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适用中央文明委有关标准,并参照执行第九条。
第十条 评选和命名。
(一)先进单位应逐级推荐、评选、命名、表彰。原则上,只有获得本系统先进称号的单位才能申报参加全国金融系统和全国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