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2002年2月1日中央金融工委精神文明
建设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神文明建设一系列方针、政策,深入开展金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创建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金融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央金融工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文明建设是金融系统党的工作、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在整个金融事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中央金融工委设立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简称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委)作为中央金融工委指导金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金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对创建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督促检查和协调,表彰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总结推广交流先进经验。
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委办公室设在宣传部。
第四条 各金融机构党委要把本系统、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机构,制定规划,定期研究,纳入领导班子、干部考核范围和单位的综合目标管理,并从思想、组织、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保证和支持。
各金融机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并在党委宣传部门设立办公室。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金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是培养和造就同现代金融制度、体系相适应的,具有较高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水平和民主法制观念的金融人才,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为金融改革和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第六条 深入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是金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要结合各金融机构实际,坚持以人为本,以文明规范服务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紧紧围绕金融中心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七条 金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以系统管理为主,以参与属地文明创建活动为辅,努力树立金融行业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金融系统各级党委要在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同时,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设职能部门的联系,积极参与地方文明创建活动,做到条块结合、形成合力、互办实事、共同受益、共同提高,努力为地方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