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
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央企业工委《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进一步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顾全大局,积极主动做好工作。交通部要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央企业工委等有关部门,组织专门班子,配合地方人民政府,于2002年3月底前完成港口的下放工作。在深化改革过程中,要严格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切实做好港口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稳定工作,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间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01年11月23日
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交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中央企业工委 2001年10月8日)
沿海和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在我国航运事业和对外开放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984年以后,国家对这些主要港口的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形成了目前的秦皇岛港由中央管理,沿海和长江干线37个港口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曾对我国港口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港口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为了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港口行业的行政管理,有利于港口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自主经营、走向市场、有利于我国港口事业不断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现就深化现行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