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2002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
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十二名。
第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参加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届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六条 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九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
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 选举会议举行全体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