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善城镇环境
要以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为中心,立足当前、注重长远,全面提高城镇生态环境质量。
1.加强城镇生态建设和保护。要把生态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走城镇建设与生态建设相统一、城镇发展与生态容量相协调的城镇化道路。
加强城镇间及城市周边地区生态建设。要根据城镇不同地区的功能以及生态环境容量,对城镇建设规模、发展形态和开发方式进行分区控制,并提出明确的规定。依法严格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和行滞洪区进行不符合保护目的的开发建设活动。中西部地区的城市要做好周边地区植被建设和水土保持,北方地区的城市要加快建设绿色屏障,防治风沙侵害。
加强城市绿地建设。各类城镇都要因地制宜,合理划定城区范围内的绿化空间,建设公园绿地、环城绿化带、社区居住区绿地、企业绿地和风景林地,围绕城市干线和城市水系等建设绿色走廊,形成点线面结合的绿地系统。严禁侵占绿地。加强风景名胜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实现自然、历史、文化景观的永续利用,丰富城镇的文化内涵和底蕴。“十五”期间,选择一批城镇,实施生态城市示范工程。2005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提高到35%,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增加到8平方米。
2.加强城镇污染综合治理。要把城镇污染综合治理作为城镇建设的重要任务,增强环保意识,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提高环境治理标准,改善城镇环境质量。
按照社会投入、企业化运行、政府监管的方式,促进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城镇布局和工业区、居住区等的建设要充分考虑地形、气象、水文对环境的影响。所有城镇都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逐步实现雨水与污水分流。已连片发展的相邻城市要统一考虑取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优化设施布局。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建立城市污水处理良性循环机制。所有城镇都要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改革垃圾收集和处理方式,建立健全垃圾收费政策,促进垃圾和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逐步实现提高废气排放标准,减少废气排放,加强废气排放的治理。减少噪音污染和热岛效应。“十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2600万立方米,垃圾无害化日处理能力15万吨。2005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空气质量满足二级标准的大中城市增加到70个。
(五)加强城镇管理
加强城镇的规划管理。要高标准、高质量地编制好各类城镇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加强城镇规划对城镇建设和发展的调控和指导,健全城镇规划实施机制。要以先进的规划思想为指导,增强前瞻性和科学性,提高规划编制的水平。中央政府要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跨省区的城镇密集区城镇体系规划。地方政府要尽快制定或修订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重点发展的小城镇总体规划。各级城镇规划要相互衔接,城镇规划要与经济社会发展、交通、土地、水利、生态环境等规划相衔接。建立规范的城镇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城镇规划的法制地位,保证城镇规划的有效实施。
加强城镇建设的管理。要调整完善城镇建设标准。城镇建筑的设计要从塑造城镇整体形象出发,把城镇建筑的民族传统、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有机结合起来。城镇建设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设计、后施工,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运用法律手段强化对规划、设计和施工的监管。在建筑施工和管理中,要广泛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应用新型建筑材料,提高建筑施工的科技含量,确保城镇建设的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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