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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关于对中标企业无法使用的纺织品招标配额实行收回的通知

外经贸部关于对中标企业无法
 使用的纺织品招标配额实行收回的通知
 (2001年3月7日)


  为充分发挥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促进作用,避免因部分企业盲目投高价致使中标配额无法使用而造成国家配额资源的浪费,经充分征求各类纺织品出口企业的意见,外经贸部决定对每年10月底前仍不能使用的当年中标配额进行收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企业必须于配额年度当年10月31日前将所有中标配额的100%中标金交至招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对于逾期未交纳100%中标金的中标配额,招标委员会将视为已无法使用而予以收回,且不退还已交纳的中标保证金,并将收回配额的20%计为该企业该类别当年度浪费配额。对浪费配额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依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该规定从2001年起执行,包括2001年度已进行的协议标和第一次公开招标的中标配额。
  二、收回的配额将用于在当年11月份进行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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