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使用后处理。
对医疗机构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加强监管,是打假治劣、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关键环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其中县及县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是监督检查的重点。要加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结合各地情况,对医疗机构使用后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毁型、消毒和回收做出明确规范。在6月底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辖区内重点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采购渠道是否合法、产品证照是否齐全、使用后的销毁和登记情况是否规范,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障依法监督的有效实施。
(一)落实医疗器械执法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2001年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各级药品监督部门要抓紧建立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今年本辖区打击假劣和整治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做出全面部署。要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层层落实。对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对涉及多个省市的案件,案发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负责立案查办,线索涉及地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需要异地移交的案件,受移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接案,认真负责进行查处,将结果及时反馈,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做好打假工作的督办、检查。深入各地调查研究,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假工作实施情况、依法监督工作的开展状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各地在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指导和协调。对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重大案件,将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查处。
(二)加强假劣医疗器械案件查处情况的报告、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辖区打击制售假劣医疗器械工作部署的实施和案件查办工作进展情况,自2001年起,每季度末将工作情况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见附件2),跨地区的重大案件要随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跨省和移地案件的协调,形成合力,提高查处工作效率。
六、抓住有利时机,扎实做好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技术支持体系建设和法规完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