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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2001年1月1日)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
  (1)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
  (2)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借款费用,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2)专门借款,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确认



  4、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在符合本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5、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以后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如果辅助费用的金额较小,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因安排其他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开始资本化



  6、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7、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8、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9、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
                        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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