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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
 (2001年3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01年1月11日以第26号局令发布。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初审,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遵守属地管理的原则,若申请单位与其网站为异地,应在网站所在地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手续。
  二、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通常为政府上网工程、企事业单位公益型网站、企业自身业务宣传的网站等。
  三、对“了解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的专业人员的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四、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单位,在办理审核手续时,应填写《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附件一),可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sda.gov.cn,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提供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存,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存,一份由申请者提交给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一份申请者留存。
  五、属于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单位,在办理初审手续时,除填写《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一式两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保存一份)。
  六、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需在收到《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后30日内初审完毕,同意的,在申请表中填写初审意见之后,连同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与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各一份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不同意的,应当向申请者说明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的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将审核结果通知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申请者出具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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