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材料的有关规定
(质技监办发〔2001〕56号 2001年3月2日)
一、关于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证材料的要求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证材料由审查部按各类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汇总,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许办)审批。对部分审查部尚未成立的,目前,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按各类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汇总,报全许办审批(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所有申证材料均应符合下述要求:
1.申请书
1)申请书格式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对有特殊要求的,允许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处理;
2)申请书封面上的企业名称、企业公章、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生产条件审查汇总表以及检验报告的企业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产品鉴定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及其他材料中企业名称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第二条“关于企业因更名申请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3)受理时,申请书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意见”一栏由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申请书中“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及“产品质量检测结论”两栏以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为依据,由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单位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申请书中“申报产品情况”一栏中的“产品名称”按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证单元填写,每个申证单元分别填写申请书;
6)上报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营业范围和经营方式应覆盖申证产品的生产;
3)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以受理时的时间为准);
4)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由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
5)上报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3.生产条件审查记录表和生产条件审查报告
1)审查组应由全许办培训考核后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并在审查报告中注明审查员证书编号。在全许办培训工作未完成之前,审查组应由代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人员和行业专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