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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科技工业委员会关于换发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7-2 质量管理部门履行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产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的职责。
  7-3 质量管理部门履行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的职责。
  7-4 质量管理部门履行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的职责。
  *7-5 质量管理部门履行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使用的职责。
  *7-6 放射性药品出厂前由质量管理部门对有关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配料、称重过程中的复核情况,各生产工序检查记录、清场记录、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偏差处理、成品检验情况等。对符合要求并有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出厂。
  *7-7 质量管理部门履行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的职责。
  *7-8 质量检验部门履行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出具检验报告并建立批检验记录的职责。
  7-9 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监测洁净室(区)的洁净度的职责。
  7-10 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的职责。
  7-11 质量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的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第八部分 其它(10款,其中“*”2款)



  8-1 每批放射性药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能及时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包括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和时间。销售记录保存一年。
  8-2 批记录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批记录填写错误时,按规定更改。批记录按批号归档,保存一年。
  8-3 建立放射性药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药品退货和收回记录内容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原因、日期、时间、处理意见等。
  8-4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放射性药品制剂,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处理;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处理。
  8-5 应建立放射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并将药品不良反应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6 对用户的放射性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
  *8-7 放射性药品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出现重大放射性事故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
  *8-8 企业定期组织自检,自检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全面检查;自检应有记录,自检报告符合规定的内容。
  8-9 发现患者受放射性药品超剂量的危害,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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