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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科技工业委员会关于换发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5-3 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生产中的非放射性废弃物应及时处理;放射性废弃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储存和处理。
  5-4 放射性废液、废气排放前应采取相应的净化处理措施,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5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5-6 从事放射性操作人员,应根据不同需要,配备工作服、工作帽、手套和口罩。甲、乙级工作场所还应配备工作鞋、袜、附加工作服等防护用品。工作人员在可能受到放射性气体污染的工作场所工作时,应配备高效能的口罩。
  5-7 从事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员的体表、衣物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墙壁、地面的表面污染程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8 被放射性污染的场所应在防护人员监督下进行去污处理,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5-9 工作服的选材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相一致,并有明显区别,不得混用。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物。放射性工作区与非放射性工作区的工作服不得混用。
  5-10 无菌工作服的式样和穿戴方式能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5-11 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使用的工作服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100,000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在洁净室(区)洗涤,干燥、整理,应按要求灭菌。从事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服清洗前应进行放射性污染检测,已被污染的工作服应作特殊处理或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5-12 洁净室(区)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人员数量严格限制;对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5-13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100级洁净室(区)不得裸手操作,不可避免时手部应及时消毒。
  5-14 洁净室(区)定期消毒。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定期更换,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5-15 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服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5-16 放射性操作人员必须配带个人剂量计,并定期监测。个人所受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第六部分 生产管理(20款,其中“**”1款,“*”10款)



  *6-1 企业应进行药品生产验证,生产一定周期后进行再验证。应根据验证对象建立验证小组,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6-2 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包括空气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生产工艺及其变更、设备清洗、主要原辅材料变更、辐射防护效果、通风设施技术指标、放射性废气及废液排放等;关键设备及无菌药品的验证内容包括灭菌设备、药液滤过及灌封(分装)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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