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十家证券公司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的批复
(证监信息字〔2001〕5号)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黄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黄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二、开展此项业务时,各公司应严格按照
《办法》要求,加强风险防范,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如果对正在运行的网上委托技术系统进行重大升级,或对业务管理制度做出重大修订时,各公司应按
《办法》要求将相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