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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点治理在集体土地上非法开发经营房地产、非法转让房地产以及商品房销售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重点治理城市房屋拆迁中违法拆迁以及各种侵害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城市绿地、城市道路的行为。对给排水、燃气、热力等行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垄断设计、垄断施工、迫使用户使用指定产品等行为。
  四、按照法定程序执法,规范行政行为
  (一)改革行政审批制定,规范行政审批
  对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要坚决取消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监督制的机制,加强对审批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任意设定管理相对人的义务,不得设定审批、发证、登记、备案等各类行政许可。
  认真清理已设立的审批、发证、登记、备案等各类行政许可。凡不涉及宏观经济调控、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凡不属于政府职能、以及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凡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主权的行政许可项目,都应当取消。对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不得保留或者变相保留。
  (二)认真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加大清理乱收费的力度,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规定的程序批准,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已设定的,应当立即取消。要严格界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行政机关不得设置服务性收费。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规定的要求与政府部门脱钩
  信息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招标代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测绘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政府脱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中介服务。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组织企业进行产品评优,不得向社会推荐产品;不得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严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借评优、排序、推荐新技术和新产品等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
  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以便民为宗旨,简化程序,规定时限,建立高效、快捷、透明的行政运转程序。对需要审批的事项,要制定明确、具体的审批内容、审批范围、审批条件、审批时限、审批程序,决定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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