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人大和政府的部署,按照《
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做好法律、法规、规章的调研、起草、论证工作以及规章的制定工作,加快建设事业的立法步伐,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着重研究解决建设事业中带有普遍性、共同性、规律性的问题;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防止把不符合改革方向、不符合群众利益的管理方式法制化;要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需要用法律、法规规范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重点;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长远与眼前的关系。
立法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要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法律、法规起草过程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公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发布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立法工作应当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权、投资决策权交给企业,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把群众自治范围内的整改交给群众自己依法办理。立法工作必须体现机构改革的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统一以及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调整和确定部门职权划分。
抓紧对已发布的建设事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修订。凡是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凡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要求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三、加强建设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严肃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坚决纠正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的不正之风,规范和改进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强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规避招标、假招标行为;严肃查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就施工等违法行为。
集中治理施工企业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集中治理无证设计、借证设计、超越资质等级设计以及虚报资质、资格等违法行为。
严格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变更程序和制度。要进一步强化和健全城乡规划管理制度;坚决纠正随意更改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严肃查处违反城乡规划违法用地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和查处严重破坏城市布局和环境,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危害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违法建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