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注册中心和相关协(学)会应严格执行上述范围和国家规定的各项开支标准,不得挪作他用或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二条 各项收费的结余按规定交纳所得税后,应结转下年,继续用于相应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工作。
第四章 核算与监督
第十三条 对各项收费的收支,部注册中心与相关协(学)会应设置适当的科目和账簿,单独核算。在进行有关的会计核算、管理业务时,应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其他会计法规。
第十四条 第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相关协(学)会应就本年度收费的财务收支决算及下一年度的收支预算,报送部注册中心审核、汇总。
部注册中心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汇总的上年度各项收费的财务收支决算与本年度的收支预算报告部综合财务司。
第十五条 部注册中心有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机构执收收费情况、各相关协(学)会使用收费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影响较大的问题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项收费的标准调整,由部注册中心负责向部综合财务司申报、相关协(学)会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机构执收各项收费有违规行为的,部注册中心应加以制止,并报告部综合财务司。必要时,由部综合财务司商有关司局处理。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协(学)会使用各项收费有违行为的,部注册中心应加以制止。必要时,报告部综合财务司处理。
第十九条 部注册中心执收、使用和管理监督各项收违规行业的,由部综合财务司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部综合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