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载货汽车明细表;
4、企业的净资产和货运净资产证明;
5、货运站(场)和仓储设施证明;
6、ISO9002质量认证证书(一级、二级企业);
7、企业上年度实际完成的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统计表;安全行车、服务质量考核统计资料;
8、企业经理和企业经营、财务、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的履历和任职文件;
9、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情况名单;
10、驾驶员的驾驶资历和从业资格情况;
11、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12、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小组。其职责是:对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审核申请经营资质的道路货运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按照评审权限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二)评审权限
1、一、二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省级运政机构负责初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评审和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2、三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省级运政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并提出等级建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3、四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地级运政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并提出等级建议,由地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4、五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县级运政机构负责审核,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评审权限作出对道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决定后,应在同级媒体上公示,30日后无异议的由评定机关行文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道路货运企业评定经营资质等级后,由运政机构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上注明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已评定经营资质等级的道路货运企业,成建制分立或合并后组建的道路货运企业,应按本章的有关要求重新评定其经营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由具备经营资质的道路货运企业投资参股新设立的货运企业,其经营资质等级可根据投资参股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综合评定。具备同一经营资质等级的道路货运企业投资参股额之和达到总投资额51%以上的,新设立的合资货运企业可从投资参股道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