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基本要求”的通知
(建规〔2001〕11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
为贯彻落实《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现将“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基本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一年六月六日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基本要求
一、技术装备
(一)硬件
从事规划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计算机普及率要达到100%,即“人手一机”,管理部门的普及率要达到60%,计算机的配置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输入设备应有数字化仪(AO)或扫描仪;
输出设备应有宽幅(AO)绘图仪、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和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机;
网络系统应比较完善,实现数据交换和计算机资源共享。
(二)软件
进行规划编制、设计应有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软件或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以适应各类规划任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