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的组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申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需由行业内有关单位推荐。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和人选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重大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第十六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提出获奖项目和人选及等级进行审核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决定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