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2001年7月5日颁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对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共同设立科学技术奖,其名称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该奖属社会力量设奖。
第三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包括:
(一)技术发明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基金由支持和关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有色金属行业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人所捐赠及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向有关的企业、事业及院校等单位筹集。也可由其它渠道筹集。
第五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六条 维护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共同负责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决定设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其机构设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第八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联合设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依照本办法,负责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10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