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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布《2001-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及产业发展序列目录》的通知

  近期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运力投放政策,控制运力过快增长,提高现有运力的利用率。
  第71条 采用新型船舶,优化船队结构在主要干线和支流上,发展针对稳定大宗货源的分节驳顶推船队;在水网地区,积极发展适合不同水域和不同货源特点的多层次机动驳系列船队。鼓励发展内河集装箱运输船、散粮运输船、多用途船以及成品油船、化学品运输船、液化气运输船、商品汽车运输船、散装水泥船等特种货物运输船;有条件地建造系列江海直达船。加速更新常规客船,适度发展内河高(快)速客船和旅游船。
  限制现有水泥船、挂桨机船和能耗高、防污染性差等落后船型的营运航区,加速其退出运输市场;限制技术状况差、航速低的老旧船舶在航运密度较大的航道和闸坝上的通行时间等,引导航运企业和船主采用优良船型,优化船队构成。
  设立内河运输船舶调节基金,专项用于内河运输船舶的更新改造和拆船补贴,以达到改善船队结构、调控运力的目的。
  第72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内河运输市场加强内河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取消省际、省内行政区域水路货运市场划分管理。严格规范内河航运市场准入条件,建立以船龄为标准、与技术管理制度相结合的内河航运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引导内河航运企业走兼并、重组、联合、联营的道路,发展规模运输;扶持大型航运企业的发展,规范中小航运企业和个体联营户的发展。
  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运输交易市场中的协调、监督和服务功能,实行合同运输,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73条 大力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进程,提高内河运输效率和效益鼓励内河运输采用简统选优和标准化、系列化的优良船舶,加强我国内河船舶技术规范、标准的研究,鼓励开发研制经济、高效的替代船型,促进船队结构优化和升级。
  按照航道等级标准和航区特点,研制和推广技术经济性能好的定型船舶。大力推广双尾船型、浅水急流船型、大径深比推进操纵技术等节能新船型和新技术。
  继续推广应用分节驳顶推船队,积极发展性能优良的大吨位机动驳船和机动驳顶推船组。
  建立和完善船舶技术管理信息系统,促进船舶从计划维修向视情维修方向发展,提高船舶营运率,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五、水路交通投资融资政策

  第74条 明确投资方向和重点,拓宽投资渠道
  继续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建设方针,确定投资方向和重点。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的重点是沿海主枢纽港及出海航道,长江口、珠江口深水航道、“两横一纵两网”主航道、国际河流主航道和内河主要港口,以及支持保障系统,并向中西部地区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倾斜。
  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营造土地、置换土地或直接划拨土地以及“以工代赈”和“以粮代赈”等方式,对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政策性优惠。
  第75条 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加速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中央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等渠道,增加水路交通建设投入。鼓励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继续按国家规定征收港口建设费。内河航道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港口和内河航道建设的投入,或采取其他优惠政策支持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内河航道建设,鼓励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航电结合”,多主体共同投资建设,按股分红;通航河流上建设水电站等项目,鼓励实行以电养航等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办法;积极争取重点航道建设和整治工程项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政府间优惠贷款;鼓励大型厂矿企业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下,建设专用航道。
  鼓励外商投资建设水路交通经营性项目。
  第76条 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投资机制,规范投融资行为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可以由各类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进行投资与融资,并承担相应的投融资风险。
  明确责任主体,构筑水路交通投资主体的风险约束机制,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融资行为。
  政府投融资管理部门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路交通行业的投融资活动进行宏观管理。

六、水上交通安全政策

  第77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运输必须安全、安全促进运输及运输与安全目标统一的原则,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各自的责任制。
  继续实施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完善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第78条 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系统,提高监控能力 
  完善水上安全管理体制,依法加强和统一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水上安全监督系统建设应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并根据海上、内河和港区不同水域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水上安全监督的目标及分期实施的建设步骤,使其总体布局、等级和功能等适应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
  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设施建设,增加安全管理投入,增强安全管理手段,保障运输生产安全。
  健全水上安全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建立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基地,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79条 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反应体系与快速高效的搜救和防污染应变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建立重大事故处理应变机制,制定重大事故应急计划。完善应急通信系统,增强对溢油污染、有毒有害危险品污染、爆炸、火灾等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建立和完善海上人命立体搜救体系,加强海上专业搜救队伍建设,加快搜寻与救助装备的建设与更新,提高我国海上人命财产的救助和抢险救灾水平。将有一定搜救能力的社会力量纳入国家搜救体系。
  建立船舶与重点水域溢油污染应急反应体系,制定和实施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加快建立船舶油污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防止和减少污染损害。
  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搜救和防污染专用通信系统。
  完善事故调查与处理制度,加强事故分析和防范措施。
  第80条 改善通航环境,创造安全航运条件
  适度发展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充分发挥现有设施的功能和效益。在重要水域推行船舶定线制度以及其他水上交通管理措施,逐步建设立体监控体系,改善船舶安全通航条件。
  加强海上干线公用航标和内河航标的技术改造,完善重点港口、航道的航标网络,促进布局合理、多种手段、定位精确、安全可靠的综合助航体系的建立。
  强化通航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加快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第81条 加强船舶管理,保证船舶安全营运不断完善船舶登记制度,对国际、沿海和内河不同航区的航行船舶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进行分类管理。国际航运船舶按照国际惯例必须申请入级检验。加强船舶的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舶的安全检查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船舶港口国检查官和船舶安全检查队伍,提高履行国际公约的能力。近期要强化客船、客滚船和危险品运输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大船舶防污染检查力度,督促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乡镇船舶的管理职责。
  加速实现我国船级管理机构的国际化和现代化,确立在国际上的地位。加强船舶检验管理,实行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制度和验船人员考试发证制度。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验,使船舶具备保障航行安全以及防止水域污染的技术条件。
  继续禁止进口超龄船舶参加营运。严格执行老旧船舶检验制度,缩短老旧船舶检验周期,扩大检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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