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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布《2001-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及产业发展序列目录》的通知

  第47条 应用高新技术,改善通行环境倡导道路系统安全设计,鼓励道路设施采用具有吸能、缓撞特性的新材料和新结构。积极推动应用先进的汽车主、被动安全技术和装置。建立运输车辆电子化档案和营业驾驶员资信管理制度,实现科学化管理。逐步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医疗和消防等部门的联网接警。
  建立和维护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及相关数据库系统,对统计内容进行科学分类,客观反映事故类型和事故原因,掌握行业交通安全动向,评价安全措施的效果。
  加大科技投入,鼓励开展具有前瞻性、全局性的道路交通安全研究。
  第48条 协调部门间职能衔接,提高管理和监控能力接警等方式使公路管理部门及时了解路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情况,并能协助有效追索路损赔偿。畅通事故数据反馈渠道,使公路管理部门能够掌握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数据,为公路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改善研究和制定改造方案提供依据。
  协调运政、路政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路检、路查。对运输经营中的不规范经营行为以及违规、违章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减少因驾驶员原因而造成的事故。依靠科技手段提高路上监控能力和管理效率。针对不同的道路等级,适当投入点控、线控和指挥中心的设施建设,逐步形成网络。

第三部分 水路交通行业政策

一、港口建设和管理政策

  第49条 加强港口布局规划管理,促进港口协调发展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大中小结合和专业化配套的原则,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与国土规划、生产力布局和自然条件密切结合,进一步完善港口总体布局规划,调整码头布局结构,提高码头泊位的专业化程度,以适应货类、货种结构和流量、流向变化的要求。
  以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国岸线使用规划,岸线使用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合理使用,综合开发。建立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制度,确保岸线有效利用。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和岸线使用规划,促进港口协调发展。
  第50条 调整港口结构,拓展港口功能加强主枢纽港的建设,相应发展地区性重要港口,适度建设中小型港口。发展大型矿石、原油码头,以及滚装、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码头,适度发展旅游客运码头,限制新建杂货码头;重点建设集装箱干线港,相应发展支线港和喂给港,完善集装箱集疏运系统。
  加快港口配套设施建设,促进港口向多功能方向发展。重点加快大型港口集装箱中转站和货物分拨中心建设,使之成为多式联运的枢纽。
  第51条 加大港口技术改造力度,发挥现有设施能力坚持新建和技术改造并举的港口发展方针,遵循港口功能与城市功能协调发展的原则,以货源和船型变化为依据,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港口通过能力,提高对新货种、新工艺以及船舶大型化的适应能力。
  重点鼓励:港口大型集装箱码头以及大型原油、矿石专业化泊位扩容改造;多用途、散杂和件杂货泊位专业化改造;老港区技术改造和功能调整;集装箱管理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和自动化装卸系统的改造;矿石、煤炭等大宗散货泊位自动控制及信息管理系统的改造;中小通用型泊位和内河港口的技术改造,提高专业化水平和装卸效率。
  第52条 加强港口管理,促进港口健康发展实行政企分开的港口管理体制。港口的政府职能进入政府行政管理序列。港口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行为主体。
  建立竞争有序的经营市场。规范港口企业的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港口市场准入的监管和企业专用码头的管理。充分发挥港口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协调、监督和服务功能。
  全面推行港口建设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市场,提高港口工程质量。简化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第53条 支持内河主要港口建设,加速内河港口发展根据流域经济发展需要,确定内河的重点发展港口,调整内河港口结构,对内河重点港口建设实行倾斜政策,加大资金投入。鼓励建设企业专用码头。鼓励集装箱支线港口建设,重点是长江和珠江三角洲地区集装箱港口的建设。
  第54条 推进技术进步,实现港口现代化加快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在港口建设和经营管理中的应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港口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港口管理水平,实现港口管理现代化。
  开发大型深水港设计建设技术、深水防波堤建设技术、码头结构防护与施工技术、水工建筑物耐久性及检测维修技术、水下软基加固技术等筑港新技术。
  鼓励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以提高装卸效率、保障安全和降低货损为目标,不断提高港口装卸工艺系统的水平。鼓励研制大型、高效集装箱及大宗散货装卸机械,提高港口装卸效率;鼓励开发港口生产作业优化与自动控制技术;鼓励开发集装箱码头智能信息系统技术;加速港口机械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更新换代,重视港口机械设备的现代化管理、养护和维修,积极推广港口机械设备的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二、航道建设和管理政策

  第55条 充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网的规划和建设航道是水路交通的基础,属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应以各级政府投资为主进行建设和管理,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扶持。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航道网规划,并报各级政府批准。
  内河航道建设要以提高等级为主,建设以千吨级航道为骨架,以300-500吨级航道为基础,与综合运输网发展相协调的内河航道网。重点建设“两横一纵两网”中的骨干航道和西部地区通江达海的水运主通道。加速长江口、珠江口等主要河口航道的整治及沿海主枢纽港深水航道的建设。
  鼓励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开辟或改造运河;发展库区、湖区等旅游航道;支持开发和利用国际性河流和界河的水运资源;扶持具有开发价值的老、少、边、穷地区扶贫航道的建设。
  第56条 坚持水资源综合利用,促进航运与相关行业协调发展发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综合利用开发的行业协调职能。对通航河流进行资源开发,要坚持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有利于促进内河航运发展的原则。任何部门或单位在通航河流等级航道上建设拦河闸坝,应按航道定级标准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的规模应满足航运要求,并留有发展余地。通航河流上的建设项目,须先由交通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对需复航的碍航闸坝,由原建设单位限期补建通航设施。兴建水利工程影响航道水量的,建设单位要采取补偿措施。
  航道建设和渠化应满足防洪,生态保护的要求,并兼顾水电、水利、渔业、旅游等方面的利益;航道整治应尽可能促进河势的稳定及生态环境的改善;航道疏浚应与河道泄洪、堤坝加固、吹填造地相结合,争取所造土地的开发和经营使用权归建设单位。
  第57条 加速西部地区航道建设,适应西部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基本方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拓宽航道建设资金渠道,加大投资力度,大力扶持西部地区航道建设。西部地区水资源利用中要大力发展内河航运;航道开发建设中应遵循水资源综合利用原则,鼓励实施“航电结合”及水利、水电、航运部门与地方联合建设,实现多目标开发。
  西部地区航道建设的重点:西南地区通江达海主通道;与主通道相连接的重要支流和重要地区河流的航道;具有运输优势的河流及效益显著的库区航道;具有旅游、扶贫效益的内河航道。
  第58条 全面规划航道整治,因地制宜,提高成效航道治理要根据河流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整治方法,分段分期整治,并与河流综合开发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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