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条 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加强公路交通发展战略的研究,鼓励采用先进的理论、方法及手段,加强公路规划工作,充分发挥其对公路建设的指导作用。改进传统管理模式,建立和推广应用公路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建设和管理决策科学化。推广应用国道主干线设计集成系统技术,逐步实现公路勘测和设计的电子化、一体化。
研究开发公路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开发公路建设成套技术装备,提高公路使用的耐久性和安全性,降低公路建设成本。
开发大跨径桥梁施工、监控技术设备和钢桥面铺装技术、专用材料,形成从桥梁技术状况评估、承载能力评价、加固维修技术与施工以及专用设备研制的成套技术。
研究开发公路隧道设计和施工成套技术、长大隧道通风照明和消防技术以及安全智能监控系统、公路隧道专用材料和设备。
二、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和管理政策
第19条 完善站场功能,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发展站场是公益性公路交通基础设施,是道路运输网络的节点,是道路运输经营主体与旅客、货主发生运输交易活动的场所,是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的载体。
完善道路运输站场系统,发挥站场运输组织、中转换装、装卸仓储、多式联运、通信信息、辅助服务的基本功能,实现“人便于行、货畅其流”,巩固和发展道路运输站场在运输市场的基础作用,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发展。
第20条 加强站场系统规划,构建运输服务网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大中小并举、专业化配套的原则,完善公路主枢纽的布局结构,适当调整西部地区公路和口岸站场的布局;制订区域性道路运输枢纽布局规划和道路运输站场总体布局规划,构建区域性运输网络;制订高等级公路沿线站场布局规划,构建快速客货运输服务系统;制订旅游客运站点布局规划,构建旅游客运服务网络。
第21条 加快公路主枢纽建设,调整经营方向,强化物流服务功能加快公路主枢纽建设,发展区域性道路运输枢纽,分层次、有重点地建立网络化、信息化道路运输站场体系。合理调整站场布局结构,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依托,与路网布局相协调,符合规模经济原则和专业化分工与协作要求的站场联合体,限制新建简易站场。
调整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方向,站场经营要面向全社会,服务全社会。重点加快站场运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站场服务水平。发挥货运站场在物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把货运站场建成国际、国内多式联运的枢纽和适应物流业发展的现代物流中心。
第22条 加快站场科技进步步伐,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调整道路运输站场要素,提高站场装备现代化水平,促进站场的服务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运用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加快货运信息网络化建设,推广电子商务技术的应用,改善车辆调度系统,提高车辆利用率,降低运输成本。
加强站场技术装备和生产组织与管理技术研究,重点研究公路主枢纽和站场运行机制,积极推进站场生产组织和业务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和智能化,通过技术进步完善站场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推进汽车货运站场电子化进程,建立和完善货运信息系统;建立站场信息代码和信息系统,实现站场信息管理标准化、经营运作网络化、信息资源共享。
三、公路管理与养护政策
第23条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建立现代化公路管理体系合理划分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公路管理机构设置实行“一厅一局”的管理模式,建立精简高效、职能明确、职权一致、运转协调、办事规范的公路管理体制。促进法制化、信息化和现代化的公路管理体制的建立,保障公路管理机构对路网管理的有效实施,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最佳服务。
第24条 深化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培育和发展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坚持市场观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公路养护投入和最大限度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作为公路养护机制改革的目标。按照管理与生产相分离的原则,使公路养护单位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参与市场竞争;健全公路养护运行机制,促进公路养护市场化运作,使公路养护工作向社会化、专业化和机械化方向发展。建立并实现养护工程的定额管理。
公路管理机构逐步从生产型向管理型转变。引进社会竞争机制,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市场。逐步实行公路养护招投标制和养护工程监理制。
加快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促进养护工程市场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制定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等级管理办法,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对从事公路养护的企业,实行资质等级管理。
建立规范化的公路检测、数据采集和路网状况评价制度。
第25条 坚持依法治路,提高路政执法水平,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加快公路立法进程。建立以《
公路法》为龙头,以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及地方性公路管理法规为补充的公路法规体系。
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保护公路设施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管理机构应对所有公路设施及相关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安装、养护、经营和开发工作,依法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严格限制超限车辆,加强大件运输车辆的管理。将超限车辆的管理与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相联系。
加强事故防范,确保公路安全畅通,逐步建立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加速路政管理装备现代化建设,提高路政管理的科技水平,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精干文明的现代化公路路政执法队伍。
第26条 加大科技成果推广力度,提高公路管理和养护水平加大公路管理和养护科学技术的投入。加速实施公路管理信息化,推进公路养护机械化进程。
重点推广路面管理系统、桥梁管理系统、公路投资效益分析系统、公路数据库、智能交通系统、公路绿化美化工程和自动化公路检测技术等公路管理新技术,提高公路管理和养护水平。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和新材料,提高公路养护技术含量,加大路网(旧路和旧桥)改造力度,全面提高公路网的整体服务水平,发挥路网的整体效益。
第27条 加强收费公路行业管理,健全收费公路运营机制收费公路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公路管理机构对收费公路行使行业管理和路政执法职能。
鼓励发展经营性收费公路,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规模化的经营公司。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经营公司行使行业管理职能。
收费还贷公路,实行总量控制,统贷统还,统一管理,规范发展。科学合理地确定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28条 改善公路通行环境,建立绿色文明通道加大综合整治力度,改善道路通行环境,继续实施国省道干线公路绿化美化标准化工程,继续加快文明样板路的建设,创造路、景、物交织协调,流畅、安全、舒适、优美的公路交通环境,建立绿色文明通道。
提高环保意识,加强公路污水、废水的排放管理。逐步将交通量较大的土路和砂石路,改造成沥青路面或水泥路面,减少尘土污染,清洁道路空气,提高道路服务质量。
第29条 确保资金优化使用,满足公路养护需求公路养护资金是维护公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实行费改税政策后,政府财政是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养护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公路养护经费标准,科学编制公路养护预算,申请公路养护资金,确保公路养护资金及时到位。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应以优化分配、效益最大为原则。
四、道路运输政策
第30条 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道路运输系统根据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对道路运输业在质量上多层次、优质化和不断发展的需求,制定道路运输系统发展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必须明确道路运输系统发展的总体目标,并以此为纲领统筹道路、枢纽和运输等各单项规划,构筑由道路运输系统发展总体规划及其配套的单项规划组成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体系,与综合运输体系相衔接,积极发展物流中心。实现道路运输系统中运输资源、基础设施、运输工具、技术人才和组织管理等诸要素的协调发展。鼓励发展口岸边贸道路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