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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

  23、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制度。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开工报告管理。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实行招标、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进行监理的工程,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报告;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和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作出严肃处理。
  (五)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24、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当前水利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严重失衡问题。必须按照四部委文件要求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水利系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资质进行清理整顿,调控规模,优化结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25、水利施工企业要按新标准重新就位。要按照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利用一年时间,对全国现有水利施工企业重新就位。所有施工企业,不管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如何,也不管是主营还是兼营,只要申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都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
  26、强化水利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业务的行为。
  27、建立动态管理的清出制度。对于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出现工程转包以及不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将其清出水利建筑市场的处罚。
  28、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起适应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水利建筑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提高市场监管的科学性和时效性。部将建立水利系统内的一、二级施工单位、甲、乙级勘测设计单位以及所有监理单位和咨询单位的企业行为档案,每年度予以公示。
  2001年的工作分为两个阶段:7月30日之前,为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所有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以及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要进行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并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自查和整改情况;7月30日至12月30日,为抽查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要对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9月底前将阶段性成果书面报我部建设与管理司。年底之前,我部将再次组织检查组,对各地今年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和历次检查中有严重问题的建设项目进行执法检查,连同各地的检查情况,一并向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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