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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延长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使用期限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延长药品经营
 (零售)许可证使用期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尚未组建地(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所持有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的有效期延长至2001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我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号)要求,抓紧做好本辖区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的按期完成。
  目前尚未组建地(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地区,要抓紧进行机构的组建工作。对于因机构不到位,不能按期完成本地区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该地区药品零售企业换证的现场审查及发证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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