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1999年交通部第2号令备案审查意见,部即将出台《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以取代1999年第2号部令。各地交通部门要认真贯彻这一规定,积极做好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同时,要对站务员、乘务员、维修技术人员等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业资格培训应包括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等方面的内容,要突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紧急情况处理、价格收费、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
(五)减少运输安全事故。
16、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减少群死群伤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部正在抓紧制定《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各地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规定。汽车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无论是本企业承包租赁的车辆,还是其他单位、个人以企业名义经营的车辆,企业领导都应当承担领导、管理、监督、检查、教育的责任,发生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事故隐患比较严重、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企业或个体户都要进行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要取消其经营资格。
17、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认真贯彻部印发的《
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对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开展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确保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有序。
(六)开展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专项活动。
18、按照《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开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专项治理活动。要集中抓好重点地区和重点路段的超限运输车辆的治理工作,以加强国省干线重点路段的管理为突破口,带动整个区域的治理工作。重点整治重量超限的货车和影响安全的超载客车。要坚持源头管理,标本兼治,加强省际间、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实施综合治理。公路管理机构在专项治理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务求实效,对于运输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的车辆,要采取措施,确保安全运输;对可卸载放行的超限车辆要坚持卸载放行;对无法卸载的超限车辆,要视其超限情况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超载20%以上的客运车辆,必须卸客分流,同时要追究超载责任方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