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法制建设,为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11、加大道路运输法规建设的工作力度。部将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继续做好《道路运输条例》的审议、修改工作,争取早日出台,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规章体系,抓紧制订、实施有关管理规章。省级交通部门也要重视道路运输法规建设。已颁发地方性道路运输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并根据当前形势,适时进行修改,凡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阻止外地经营者和运输车辆进入本地市场、搞地方保护、地区封锁的有关规定,都应当撤消或纠正。在行政执法中,对外地经营者和运输车辆要严格按照部的统一规定实施检查和处罚,不能以地方性法规作为实施处罚的依据。
(四)抓紧开展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定和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
12、认真贯彻部颁发的《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和《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1〕154号)以及有关配套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客运和货运企业资质评定工作。通过资质评定,使运输企业所从事的经营业务与其自身的经营资历、资产规模、车辆设施、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安全保障、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和承担风险能力等实际情况相适应,使经营者从市场上获利的机会与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相一致。按照资质条件建立起合理的市场经营分工,促进市场主体的结构优化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13、实施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以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经营行为为主要内容,建立道路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年审时要对经营者进行质量信誉的严格考核和评估,根据旅客、货主、车主投诉反映的违法、违章事实和运政执法检查记录,确定质量信誉等次,存在问题的要进行整改和处理。凡发生重大运输安全或质量事故,造成旅客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的,要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经营资格,勒令其退出市场,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取消其从业资格。
14、以实施经营资质制度为契机,推行以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客货运输经营权招投标制度,特别是在审批跨省市运输线路时,要以经营资质和服务质量作为选择经营者的标准,不能以对等为借口阻碍运输线路的开通,实行地区封锁。对符合资质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异地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各级运政管理机构应予支持,并要在行业管理以及业务审批等方面,与本地企业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