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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角膜塑形镜
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1]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角膜塑形镜(俗称OK镜)是指通过改变角膜的形态来矫治屈光不正的医疗器械。鉴于近来反映OK镜产品在使用中的问题时有发生的情况,甚至给配戴者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为了严格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OK镜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一年七月五日
           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角膜塑形镜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角膜塑形镜(俗称OK镜)是指通过改变角膜的形态来矫治屈光不正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角膜塑形镜经营单位,是指受生产单位委托,向验配机构供应角膜塑形镜产品,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角膜塑形镜验配机构,是指直接为屈光不正患者检查验光,使用角膜塑形镜为配戴者矫正裸眼视力,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包括医疗机构设置的验配部门或专业验配机构。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角膜塑形镜的生产、经营、验配机构、监督管理部门都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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