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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开展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

  (二)整顿内容与项目
  1、公司应拥有50客位以上运力,经营船舶应经过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建造和使用,具有相应的运力批准文件,并取得交通部核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2、营运船舶船龄符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要求的船龄标准。
  3、运营船舶按照规定取得由中国船级社或其分社核发的《内河船舶适航证书》。
  4、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分离时,光租船舶租赁人应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光租船舶登记”手续,期租船舶租赁人应办理期租备案手续。船舶租赁人应具有从事长江涉外旅游船的经营资格。
  5、船舶建造应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及应急设施和器材;船上应编制消防管理制度。
  6、对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三)核查材料
  1、《船舶营业运输证》;2、《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内河运输船舶适航证书》
  三、涉外旅游船舶船员
  (一)主要依据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规则》(1992年交通部令第34号);《国内运输船舶经营人资质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年第1号令)等规定。
  (二)整顿项目与内容
  1、船员配备情况。
  2、长江涉外旅游船驾驶、轮机部门的高级船员,须持长江海事局签发的相应《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证书内应有主管机关“适用长江涉外旅游船”的专业训练签注。
  3、在涉外旅游船上任职的外籍船员(外方驻船代表)应按要求报部海事局批准,并持有相应证件。
  4、船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外方驻船代表是否存在干预船长履行职责的行为。
  5、在船任职的辅助服务人员是否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和培训,辅助服务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
  (三)核查材料
  1、船舶高级船员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2、外聘人员的聘用合同;3、外籍人员证明文件。
  除以上材料外,经营人还应如实填写《长江涉外旅游船经营人评估登记表》(附件二),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书的复印件各一份。
  附件二:长江涉外旅游船经营人评估登记表(略)
  附件三: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经营人资质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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