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专项
整顿依据、整顿内容和要求
一、涉外旅游船运输公司资质
(一)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发布);《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水发〔1998〕107号)、《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一总则》(国家标准GB/T16890.1-1997)(《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沿海、长江干线客船》(国家标准GB/T16890.1-199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三峡涉外旅游船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13号);《国内运输船舶经营人资质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年第1号令)。
(二)整顿内容与项目:
1、具有法人企业资格,具有有效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
2、按照国家规定,经交通部批准从事长江涉外旅游运输,取得相应的《水路运输许可证》。
3、经营人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有相应的安全生产、业务经营管理机构。
4、企业最高管理层至少有一人取得与经营船舶相对应的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公司安全管理和船舶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取得与经营船舶相对应的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
5、公司建立并实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6、过去3年中,公司是否有安全、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如果有不良记录,原因及处理结果如何。
(三)核查材料
1、企业法人执照副本;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3、企业筹建、开业批准文件;4、公司组织机构及有关人员资历证明、船员适认证书;5、公司主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二、涉外旅游运输船舶
(一)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发布);《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水发〔1998〕107号);《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2号令);《内河钢质船舶建造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发〔1986〕109号);《关于长江涉外旅游船安全管理规定》(港监字〔1995〕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155号);《
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交公安发〔1995〕13号)和《内河钢质船舶建造规范要求》等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