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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

  担任总部主要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三岁;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八岁;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
 第十七条 各级主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
  担任排级主官职务的,三年;
  担任连级主官职务的,四年;
  担任营级主官职务的,三年;
  担任团级主官职务的,四年;
  担任师(旅)级主官职务的,三年。
  军级以上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四级舰艇、飞行中队、导弹连队的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三级舰艇、飞行大队、导弹营的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为四年。
 第十八条 机关和院校的股长、科长、处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机关和院校的参谋、干事、秘书、助理员、教员等军官,每个职务等级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军官任职满最低年限后,才能根据编制缺额和本人德才条件逐职晋升。
  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个别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
 第二十一条 军官职务应当按照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任命。
 第二十二条 军官不胜任现任职务的,应当调任下级职务或者改做其他工作,并按照新任职务确定待遇。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军队可以向非军事部门派遣现役军官,执行军队交付的任务。
 第二十四条 军官可以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改任军队文职干部。

第四章 现役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军官在作战和军队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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