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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1994年5月12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88年9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1978年8月1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78年8月19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8年9月5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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