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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全面深入贯彻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加强预防保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级预防保健机构都要按照改革精神,进一步充实、调整和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含企事业医疗卫生机构)要增强预防观念,以医院为中心扩大预防,从医疗型逐步向医疗、预防、保健型转化。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以提高预防保健效益为最高准则,设立、健全乡镇预防保健组织机构,积极推行预防保健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和保偿制度。村卫生组织、乡村医生都要承担预防保健任务,其报酬和工作所需经费应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统筹解决。民办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生也应担负预防保健任务。
  县(区)级预防保健机构是全县(区)预防保健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中心。各级政府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用三至五年的时间,集中一部分财力、物力、人力,分期分批地给予重点支持,使这些机构具备开展一般疾病检查和监测、计划免疫、优生优育、妇幼系列保健服务、各项卫生监督监测及管理工作的必要条件,做到人才、设备、房屋三配套,以提高其防治效能和服务质量。
  省、市级预防保健机构要端正业务指导思想,把立足点放到基层,为基层服务。认真摆正防、保、治、管、训、研的关系,切实搞好各项预防保健任务的统筹、协调、服务、监督工作。
  卫生工作要实行全行业管理,要充分发挥工业企业部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作用,为全社会的预防保健服务。
 三、加强卫生立法,建立健全监督执法体系,用法律手段,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随着商品经济和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食品卫生、劳动卫生等卫生监督任务愈来愈重,要采取措施,加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职能和卫生监督监测队伍的建设。
 四、增加预防保健事业费用。预防保健事业是社会主义福利事业,各级政府要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扶持。各地都要采取多渠道、多层次筹资的办法,妥善解决预防保健事业经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卫生部门在卫生经费和基建投资中适当提高用于预防保健事业的比重。
  预防保健工作要逐步实行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对计划免疫、卫生监督监测、卫生检验、体检、妇幼系统保健等继续按卫生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暂行办法》(〔88〕卫计字第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发展预防保健事业的关键在于人才培养。各级政府要增加卫生智力投资,多渠道、多层次办学,积极支持教育部门和医药院校为发展预防保健事业培养人才,积极稳步增设预防医学和妇幼卫生专业的专业布点,扩大招生人数,提高教学质量。医学院校都要大力加强预防医学教育,着重强化预防为主观念、群体医学观念和社区医学观念,参加基层卫生保健活动,以适应医学模式改变对医学教育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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