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全面深入贯彻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加强预防保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八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控制丝虫病,进一步缩小恶性疟的流行范围,全国疟疾年发病人数控制在二十万以内;继续压缩血吸虫病疫区范围;麻风病现患病人减少75%;扩大控制地甲病、地氟病病区范围。
 五、“八五”期间,孕产妇死亡率城市降至万分之二,农村降至万分之四以下;婴儿死亡率城市降到15‰,农村降到35‰以下。残疾儿出生率要逐年有所降低。
 六、80%的全国农村人口饮水卫生条件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
 七、城市和一部分农村人口,特别是婴幼儿及学龄儿童,能得到较合理的营养和食品安全卫生保障。
 八、普及健康宣传教育,努力使自我保健逐步成为人们增进身心健康的自觉行动。
 九、加强卫生监督,控制环境及职业危害的进一步发展,并力争有所减轻。
 十、少数城市和发达地区,要在继续抓好控制急、慢性传染病的前提下,积极规划心脑血管病、恶性肿瘤等慢性病以及意外伤害的防治工作,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社会防治的试点工作,为今后全面开展慢性病防治,探索有效的途径。
  为使卫生战略从根本上由被动应付转为主动出击,解决当前预防保健能力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实现上述各项目标,在今后五至七年或更长时期内,各级政府应着重抓好下面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认识,切实加强对预防保健工作的领导。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全社会的事,各级政府必须把预防保健工作的主要指标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脱贫致富规划,统筹安排,并组织有关部门明确分工,通力合作,从政策上、经济上对预防保健事业的发展给予更多的重视和支持。卫生行政部门要经常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汇报工作,当好参谋,创造条件,尽快改变预防保健工作的薄弱状况。
 二、深化改革,加强预防保健机构的建设。预防保健体制和制度的改革要有利于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有利于各项预防保健工作落实到基层,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利于调动各级预防保健人员的积极性。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