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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作用,针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性质、特点和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现确定各有关部、委、局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如下:
 一、卫生部
  1、负责制订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2、调查掌握疫(病)情,提出技术措施和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疫(病)情监测,对防治措施及防治效果,如食盐加碘、改水改灶、灭螺灭鼠灭蚤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4、管理地方病防治、科研机构,培养防治科研人员,提高他们的素质,组织开发科学研究。
  5、进行综合协调。向有关部门提供疫(病)情和防治工作信息。组织卫生宣传教育。
 二、国家计委
  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计划,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的科研工作列入国家或有关部门计划。将中央直属单位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三、财政部
  1、对鼠疫、血吸虫等急烈性传染病及病情重、危害大的地方病,视疫(病)情及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防治经费,统筹调剂使用。
  2、对碘盐加工用的碘化物,由于外贸体制变化产生的差价部分,提出解决办法。
 四、人事部
  根据防治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地方病防治机构、科研机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办理有关事项。
 五、农业部
  1、调查掌握家畜血吸虫病、布氏杆菌病及其它人畜共患疾病的病情,提出防治、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家畜上述疾病的管理、监测、检疫、免疫、治疗、病畜处理以及防治效果的考核。
  3、负责煤烟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流行区的降氟改灶工作。
  4、负责管理所辖农牧场的地方病、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六、轻工业部
  1、负责制订碘盐生产供应计划,组织碘盐加工生产、包装、贮存和批发供应;按确定的地甲病病区,长期供应合格的碘盐。
  2、负责所辖芦苇生产基地的血防灭螺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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