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作用,针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性质、特点和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现确定各有关部、委、局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如下:
一、卫生部
1、负责制订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2、调查掌握疫(病)情,提出技术措施和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疫(病)情监测,对防治措施及防治效果,如食盐加碘、改水改灶、灭螺灭鼠灭蚤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4、管理地方病防治、科研机构,培养防治科研人员,提高他们的素质,组织开发科学研究。
5、进行综合协调。向有关部门提供疫(病)情和防治工作信息。组织卫生宣传教育。
二、国家计委
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计划,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的科研工作列入国家或有关部门计划。将中央直属单位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三、财政部
1、对鼠疫、血吸虫等急烈性传染病及病情重、危害大的地方病,视疫(病)情及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防治经费,统筹调剂使用。
2、对碘盐加工用的碘化物,由于外贸体制变化产生的差价部分,提出解决办法。
四、人事部
根据防治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地方病防治机构、科研机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办理有关事项。
五、农业部
1、调查掌握家畜血吸虫病、布氏杆菌病及其它人畜共患疾病的病情,提出防治、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家畜上述疾病的管理、监测、检疫、免疫、治疗、病畜处理以及防治效果的考核。
3、负责煤烟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流行区的降氟改灶工作。
4、负责管理所辖农牧场的地方病、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六、轻工业部
1、负责制订碘盐生产供应计划,组织碘盐加工生产、包装、贮存和批发供应;按确定的地甲病病区,长期供应合格的碘盐。
2、负责所辖芦苇生产基地的血防灭螺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