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
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几点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几点意见
地方病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建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关怀下,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迄今地方病的危害尚未解除,仍威胁着全国半数以上农村人口的身体健康,极大地影响病区,特别是其中的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民族素质的提高。为进一步做好地方病的防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鉴于地方病防治工作社会性强,涉及的部门多,落实防治措施的难度大,为加强全国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国家应有一个高层次的卫生防病协调机构。建议由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筹协调国家有关部委对地方病、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搞好部门协调,解决防治经费、物资等方面的问题。要把地方病的防治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凡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了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应加强管理,稳定队伍,并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解决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二、继续搞好部门分工协作。贯彻落实地方病综合防治措施是全社会的工作,有关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同时也应明确分工。经与有关部委协商,现修订了《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附后)。各有关部委应把地方病防治工作视为已任,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指导地方部门完成本部门承担的任务。
三、认真解决防治经费。地方病高发地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妥善安排好地方病防治经费;同时,各级卫生部门也应认真安排落实地方病防治经费,注意调整卫生事业费支出结构,提高防病防疫经费占卫生事业费支出的比重。在地方病多发的老、少、边、穷地区,要坚持防病治病与脱贫致富相结合的方针,把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规划,并在扶贫经费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地方病的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