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奖,通过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办理,(详见“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申请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实施办法”)。
9、凡旅居国外的华侨和外国人士,结合我国实际从事科学研究,在自然科学方面取得的优异成果,对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并符合本说明一规定的,经对口专业部门推荐,也可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奖。
10、中国学者与外国学者合作完成的优异的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若其论著的主要研究者为中方学者(并在作者名字后署所在中国单位名称)不涉及知识产权,符合本说明一规定的,可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奖。
11、凡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奖的项目,须交纳评审费。
五、初审
申报部门对申报单位推荐的请奖项目进行初审。
1、组织同行专家对请奖项目进行综合评议对比,择优向国家自然科学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报送请奖项目,并对奖励等级提出建议。对申报单位的推荐项目,不得合并上报。
2、对拟上报奖励委员会的项目,应从形式、内容、学术水平以及主要研究者资格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3、初审可采用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方式。申报时,应将同行专家的综合评审意见填入《国家自然科学奖申报书》“申报部门初审意见”栏内。若有不同意见也应在其中反映出来并附参加会议评审专家名单;若采用通讯评审方式,须请五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评审,除填报综合意见外,还要将所有同行专家的书面评审意见附上。
4、同行专家的选择应注意学术上的权威性、公正性、同时考虑不同学术观点的代表性,排除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因素。
六、复审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国家自然科学奖复审工作,复审按照形式审查、学科复审和科学部复审三个程序进行。
(1)、形式审查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申报部门申报的请奖项目,并会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逐项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为不合格,不予受理。
a、申报书及其附件字迹不清,难以辨认。
b、未按要求签字、盖章。
c、应附的附件没有附或者附件不齐。
d、请奖著作发表的时间不合规定或成果没有保密证明与鉴定证书。
e、主要研究者,不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