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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奖申报、评审的若干说明[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93年5月8日 实施日期:1993年5月8日)废止

国家科委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奖申报、评审的若干说明
 (1988年9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做好国家自然科学奖的申报、评审工作,特作如下说明:
 一、奖励范围及应具备的条件
  国家自然科学奖用于奖励建国以来集体或个人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内取得的发现、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上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要意义。
  2、研究成果须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
  因涉密不宜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须进行过同行专家评议或鉴定,并提供书面评议或鉴定证书和申报部门出具的保密证明。
  可以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必须公开发表,不能以评议或鉴定代替。
 二、奖励标准
  国家自然科学奖分为四等,根据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系统性、科学意义或应用价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研究成果为重大的科学发现,或在科学理论上取得了突破怀的进展,能推动本学科的发展,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或对人类社会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重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学术上为国际首创或领先,研究工作有系统性。
  二等奖研究成果为重要的科学发现,或在科学理论上有重要的发展,能推动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个类社会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学术上为国际领先,研究工作有系统性。
  三等奖研究成果在科学理论上有较大的发展,对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或在一定的范围内,对人类社会进步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研究工作比较系统。
  四等奖研究成果在科学理论上有一定的发展,对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在一定的范围内,对人类社会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研究工作比较系统。
  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研究成果,可给予特等奖。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另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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