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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沿海地区外向型企业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沿海地区外向型企业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1988年8月17日<1988>国土<建>字第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自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以来,我国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开放区等沿海地区的外向型企业(“三来一补”项目企业、出口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很快,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日益增大。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积极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正确引导企业合理和节约使用土地,现对加强沿海地区外向型企业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展沿海地区外向型经济,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四化建设的重大决策。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从发展沿海经济战略的全局出发,明确责任,不失时机地做好工作。既要严格控制耕地大量向非农用地转化,注重节约用地,又要保证外向型企业必需的建设用地,讲求经济效益,支持并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二、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8>22号《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精神。发展外向型经济要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厂房、设备,搞加工,搞组装,搞出口。一般暂不搞新的工业区或出口加工区。结合城市建设规划、乡镇建设规划开发工业小区的,要适当控制规模,量力而行,根据上述原则,沿海地区确需新建出口加工区的,必须通过可行性论证,规划和选址要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充分利用山坡地、废弃地、滩涂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高产农田和名优特产品生产基地。加工区的建设要稳进求实,切忌一哄而起。
 三、对沿海地区外向型企业建设用地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各地土地管理部门要配备得力干部,加强与计划、外经贸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外向型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掌握建设用地的需求状况,积极参与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对于已经批准的外向型企业项目,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提供咨询服务,优先办理报批手续。提倡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一条龙”的服务,以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为与当地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相适应,可适当放大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市(地)人民政府审批外向型企业建设项目用地的权限。具体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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