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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调整改革高等学校理工类学科科学研究机构的意见

 (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研究所(室)、中心的正副所长(主任)应由年富力强,学术水平(威望)较高,作风正派,勇于创新,敢于负责,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的学术领导人担任。对年龄较大,学术威望高的知名专家,可根据需要安排一定荣誉职务。正副所长(主任)的任期一般为四年。必要时可对职务级别(处级或科级)或待遇在任命时加以确认。
 (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科学研究所(室)、中心,要根据科学研究的特点与规律,根据自主、开放、竞争的方针,改进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在整顿工作中,要首先把所(室)、中心正副所长(主任)的任期目标责任制,承包责任制或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度建立起来。
 (六)扩大科学研究机构的自主权。高等学校的人事、财务、物资等,一般由学校集中管理,科学研究机构的自主权力很少,缺乏有效的调节控制手段,不利于激发科研单位的活力和主动适应科技、经济发展需要的能力。在研究机构整顿中,学校要制订出向科研机构下放权力、放活科技人员的具体方案,并创造条件,促其实现。
 (七)对研究机构实行分类指导。在根据科研活动的性质,对研究机构进行分类,实行分类指导。对以应用开发工作为主的机构要制订削减事业费(包括人员工资)计划,及早实行经济自立。

三、调整改革工作的领导、步骤和验收

  科学研究机构调整改革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研究机构所在学校负责实施。大体按四个阶段进行:
 1.由学校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评估方案》,对调整范围内的科学研究机构进行评估。
 2.根据本文第二项内容对现有机构进行调整,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3.由学校参照评估结果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建立科学研究机构的条件进行自验收。
 4.国家教委对各校科学研究机构的调整改革工作进行抽查和认可。
  上述前三个阶段工作必须在一九八九年元月底以前结束,并将该项工作总结和各机构评估表上报我委各两份。
  评估、调整改革科学研究机构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希望你们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为使该项工作顺利进行,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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