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
((88)教技字018号)
关于调整改革高等学校理工类
学科科学研究机构的通知
委属各综合大学、理工和高等师范院校:
从一九七八年起,我委直属高等学校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理、工类学科领域相继恢复、新建了一百五十个科学研究机构。这批机构建立后,对集中学校的科学研究方向,形成优势、特色,增强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等,起了显著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科研效率,增强活力,使科学研究机构向自主、开放、竞争的方向发展,更密切地与经济建设结合,与培养人才、提高教育质量结合,决定对高等学校现有科学研究机构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科研机构的范围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是指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重点实验室、研究所(室)、中心和学校正式批准建立(合办)的研究所(室)、中心。科研机构调整的范围主要是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理工学科领域内建立的研究所(室)、中心。重点实验室建立时间较短,暂不调整。学校自建(包括学校与校外单位合办)的科学研究机构,由所在学校参照本通知自行调整。
二、科学研究机构调整改革的内容
(一)调整科学研究机构设置。科研机构设置调整的目的主要是克服低水平的重复、分散,促进跨学科研究,形成和发展优势、特色,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力量薄弱、任务不饱满、工作平常的机构应予调整或撤销;规模过大,优势、特色不鲜明,而又需要保留的机构应缩小规模,集中方向,办出特色;虽有一定特色,但学科面过窄的机构应适当合并;对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已改建、扩建或同其它机构合建为重点实验室或开放实验室的机构,原有建制应予撤销,需保留建制的机构,其下属实体不得与重点实验室或开放实验室的实体重叠。
(二)改革领导体制。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机构是科学技术研究单位,不要简单地与行政机构类比挂钩、划分规格等级。人员较多,规模较大以及跨系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可单列建制直属学校领导;规模较小,科学研究领域在一个系的学科范围内的机构,一般由系领导,或建立系所合一的领导体制,以利科学研究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协调与结合。
(三)调整科研队伍结构。科研队伍结构的合理程度对科研工作的效率影响极为重大。要根据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制定出科研机构中各类人员的合理比例,并通过实行聘任制,力求在三至五年内使科研队伍的专业结构、职务结构、年龄结构、职能结构(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各类辅助人员等)有明显改善,努力提高科研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