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发布日期:1997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28日)废止(原因: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九
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等问题的批复
(1988年8月15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法研字〔1987〕第49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否适用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以及哪些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由审判员移送执行的问题,经研究,现根据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一百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期限适用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