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事业具有地方性和群众性。发展这项事业不可能也不应该由国家包起来,要依靠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来办。在地方人民政府举办幼儿园的同时,主要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办。幼儿园不仅有全民性质的,大量应属集体性质的,以及由公民个人依照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举办的。
集体性质的幼儿园(班),是群众集资办园的好形式,应予以提倡和鼓励。城镇街道举办的集体性质的幼儿园(班),应实行合理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酌情对其开办、添置大型设备及房屋修缮等开支,从地方财财政的自筹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乡、村举办的集体性质幼儿园(班),其经费由举办单位自筹解决,并可按有关规定适当向家长收费。
要继续调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举办幼儿园的积极性,可采取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幼儿园的形式,解决其职工子女的入园问题;并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向社会开放,吸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班),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予以扶持并加强指导、管理。
在办园形式上,要因地制宜,适应家长的需要,坚持灵活多样的原则,可以举办全日制幼儿园(班),也可以办寄宿制、半日制和季节性幼儿园(班),或学前幼儿班等。
发展幼儿教育事业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编制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城镇新建居民区和改建老居民区,都必须统筹配建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教育经费要“两个增长”的精神,妥善安排幼儿教育所需经费。
养育子女是儿童家长依照法律规定应尽的社会义务,幼儿教育不属义务教育,家长送子女入园理应负担一定的保育、教育费用。各地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各类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教育部门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兼顾实际需要和家长的经济承受能力,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部门核定。
二、建立一支合格、稳定的幼儿园师资队伍。
发展幼儿教育事业要从培养和提高师资入手。必须积极发展幼儿师范教育,同时抓紧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以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对师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