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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
 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1988年8月15日)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建设部、卫生部、物价局《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附: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
            人事部、劳动部、建设部、卫生部、
            物价局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
               (1988年8月1日)

  幼儿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从小对儿童有目的地施加教育影响,有利于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对提高民族素质具有深远意义;同时,举办幼儿园有利于解决劳动者后顾之忧,为他们安心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便利条件,也是一项具有社会公共福利性质的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幼儿教育事业有了相当的发展。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社会各界人士和各级妇联、工会组织做了大量工作,为我国的幼儿教育事业做出了贡献。
  但是,当前我国幼儿教育事业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在: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规模不能满足城乡群众的需要;幼儿园师资数量不足,专业素质亟待提高;有的幼儿园办园的指导思想不够端正,教育内容和教育办法不甚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及教育规律,亟待改进。这些问题的存在,多同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同志对幼儿教育的性质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有关。为了进一步推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1985〕12号)提出,要努力发展幼儿教育。我国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必须按照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以条件定发展的原则,坚持在保证一定质量前提下的数量与质量的统一,逐步做到基本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使幼儿师范教育协调发展。目前,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应把重点放在城市以及经济发展快、教育基础比较好的农村地区。在城市,要逐步满足群众送子女入园(班)的要求;在农村,可先发展学前一年教育,有条件的地方要发展农村幼儿园以及办好乡中心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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